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复议
一、范围
1.必经复议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选择复议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5)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开具、出具完税凭证
②行政赔偿
③行政奖励
④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罚款
B.确认适用税率
C.加收滞纳金
D.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纳税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选项BC,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纳税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选项D,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管辖
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5.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上述第(1)、(2)、(3)项的规定予以转送。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下列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计划单列市的税务局
B.省级税务局
C.省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D.国家税务总局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省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5.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6.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审查和决定
1.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1)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3)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2.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3.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4.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5.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7.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8.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10.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B.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C.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D.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所以B选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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